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甲。2009年5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长宁区
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1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2009年3月26日因赌博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600元。因本案于2013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3)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芳及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徐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甲、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具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 ××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二被告人均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8日起至2014年8月7日止)。二、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8日起至2014年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方璇
书记员:王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