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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朱某、肖某等寻衅滋事罪,朱某、陈某甲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甬余刑初字第1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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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寻衅滋事文书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1年9月30日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被告人肖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3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2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日被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2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2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刑诉(2013)1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被告人肖某、周某、罗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章裕明、被告人朱某、肖某、周某、罗某、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肖某、周某、罗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朱某、陈某甲结伙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肖某曾因故意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均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肖某、周某、罗某、陈某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朱某已对被害人作了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陈某甲宣告缓刑。被告人朱某一人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朱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肖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周某、罗某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肖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羁押二日。即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9月16日止)。三、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4年4月1日止)。四、被告人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五、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八百元,上缴国库(公安机关已追缴可予以抵扣);被当场扣押的作案工具扑克牌、赌资等均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余姚市公安局负责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方长世

代书记员:刘云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