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展,男,199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河南省虞城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22到虞城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次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3】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展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建立、郭义民、被告人王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展伙同他人酒后滋事,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展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系初犯,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性,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根据王展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综合因素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展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范晓娟
书记员:侯文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