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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建军、蒋天龙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宛龙刑初字第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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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寻衅滋事文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军,男,回族,1980年2月14日出生,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5月7号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光武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蒋天龙,男,汉族,1992年12月15日出生,小学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宛城区(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6月1号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监视居住。辩护人温向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3)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军、蒋天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军及其辩护人温向东、被告人蒋天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陈建军的辩护人指出:1、本案应定性为故意毁害公私财物罪;2、本案的被害人多次阻碍施工,二被告人的行为是为了维护集体的合法权益;3、被告人陈建军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并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南阳市卧龙区光武办事处榆树庄社区榆东组村民申明丽、申明瑞、申某1与该社区榆东组因座落于南阳市建设西路以北,车站北路以西,铁路以东,三里河以南的一块土地引起纠纷。2012年7月30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决申明丽、申明瑞、申某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其侵占南阳市卧龙区光武办事处榆树庄社区榆东组所有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原状。申明丽、申明瑞、申某1提出上诉。为使该纠纷院内租户搬出,2013年4月26日,榆东组组长张某雇佣王某1组织挖掘机到院内挖沟。被申明瑞等人多次阻拦,派出所也几次到工地解决。2013年5月3日晚上20时许,王某1等人在该处施工时再次被阻拦,被告人陈建军得知此事后告诉被告人蒋天龙,后二人先后赶到现场,从现场发放工具的人员处领取了钢管和刀具,伙同其他不明身份的人员持刀具、棍棒对申某1驾驶的豫R×××**越野车和王某3驾驶的豫R×××**本田思威轿车进行砍、砸。经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豫R×××**越野车被损坏价值8778元、豫R×××**本田思威轿车被损坏价值为6900元。2013年6月1日被告人蒋天龙到南阳市公安局光武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被告人陈建军、蒋天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陈建军、蒋天龙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陈建军、蒋天龙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前科查询证明,证明二被告人均无前科。(3)南阳市公安局光武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二被告人的到案情况,被告人蒋天龙系投案自首。(4)民事裁判文书,证明南阳市中级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5)通话记录单证明案发时张某与王某1联系过,王某1与魏刚联系过,陈建军与魏刚联系过。案发前张某与魏刚联系过。2、辨认笔录:(1)被害人申某2辨认出当晚参与砸车的被告人陈建军。(2)被告人蒋天龙辨认出同案犯陈建军。(3)被告人王某1辨认出案发时在现场并开豫2W0**车辆的魏刚。(4)被告人王某1从当晚调取得视频截图上辨认出被告人陈建军。3、视听资料:调取亚通物流门前、鸿顺物流的视频监控材料。4、物证:2013年5月6日从被告人王某1处扣押车号为豫R×××**的大众牌轿车一辆。5、鉴定意见:(1)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宛龙价证鉴(2013)84号对东风起亚车辆损坏价值为6169元。(2)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宛龙价证鉴(2013)118号对本田思威轿车(车牌为豫R×××**)车辆损坏价值为6900元。(3)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宛龙价证鉴(2013)134号对东风起亚车辆损坏重新鉴定价值为8778元。6、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证言:5月7日:2012年7月30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申明丽、申明瑞、申某2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其侵占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光武办事处榆树庄社区榆东组所有的土地(范围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2001】字第0141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为13-9-18及荒地)建筑物,恢复原状。(土地是原滑石粉厂,现称亚通物流),被告上诉。2013年4月26日,榆东组组长张某与组委闫付文、温小玲、米西凤商量结果用挖掘机在院内挖沟,逼其搬出。2013年4月28日我与王某1联系说,需要用挖掘机干活两三天,每小时三百元,活干完后付款,钱从组里出。并约好29日上午由王某1带挖掘机到滑石粉厂(亚通物流)施工。4月29日上午八九点,我和闫付文、米西凤、温小玲一起到工地,不一会儿,王某1带着挖掘机到工地来,大约挖有二十米长时被申明瑞拦住,申明瑞跟我吵,不让我挖,接着警察就来了,我把判决书给警察看,他们说先把施工停了,等问清情况后再说。5月1日上午八点半,我听群众说,有人去滑石粉去了,我就也去了,到后,看到挖掘机停着没有施工,我打电话联系王某1,让挖掘机施工。司机来后,大约挖有三十米时,派出所来人说让停工,可是群众不让停,当时申明瑞也在吵,挖掘机一直挖到头才停,接着不知道为啥120车也来了,把申明瑞用担架抬走了。5月1日王某1一个人去的工地。5月2日晚上大约九点多钟,有群众说又有人到滑石粉去了,我到现场后挖掘机没有施工,村民不依非要让挖,于是我电话联系王某1,让司机过来挖,过了一会儿,王某1拉着挖掘机司机开了辆白车到工地去施工了,对方也没有阻拦。我和队委劝导村民,村民也不走,到晚上十点左右,我才跟村民一起回家。5月3日下午,我与王某1联系说先停停,村里说先按法律程序走等到我通知施工后再施工,后我就没有与王某1联系了。到5月4日早上8点多,我去社区,我跟黄建立说昨天晚上东边打架了。下午四点多,我给王某1打电话说让他晚上到工地,如有群众去了,就让挖掘机去挖,不然群众不愿意,我并问王某1昨天晚上为啥打架,他说不知道。我与王某1联系干活没有人介绍。对5月3日发生砸车的事情我的看法是申某1在社会上跑,可能与谁有矛盾,发生砸车的事情,或者村民有什么事情发生砸车的事,或者是申某1自己安排人砸的。(2)证人周某证言: 当晚6时许多我到亚通物流,当天晚上9点多,我在大门口,和我哥申某1说话,这时我看见大门东边的桥上有20多个人,手里拿着钢管和刀往西跑过来,驾校的本田车在前面向东开走,我哥申某1的起亚车也跟着向东开走,在路上相遇,我看到20多个人拿着钢管和刀砸车,车也没停下。车走后,20个人快到院里时,我就进屋了,随后我听到那些人在院里骂人,过了十分钟我听到警车来了,那些人就跑了。(3)证人毕某证言:5月3日晚上我在富建石材吃饭,在村门口和工人拍话,当时看到院里停有几辆车,站了一群人,有十几个人,然后看到有警察来,我就往大门口走,当时院里那群人就往边上躲了。我走到大门口我住的房子旁边,这时院里基本就没人了。过了一会儿,我又从屋里出来,看到申某1的车停在路边,申某1在车边走来走去,申某1前面停着一辆驾校的车,又过了一会儿,看到桥头上过来一辆小轿车,从车上下来三、四个人,手里拎着东西,当时距离远,只看到刀,别的东西看不清。这时桥头的人越来越多,申某1坐上车,我就往亚通物流院里走,我在院里听到外面有咚咚咚的声音,我就回头往外走,还没走到大门口,看到一群人手里拎着东西从外面进来,我看到其中有俩个人手里拎着两把一米长的大刀,其他人手里拎着棍子,他们和我走对面,我闪到一边,他们往里走,其中有人喊:“那人是不是的,砍死”,当时里面有俩个人,说他们都是干活的,那群人继续往驾校方向去,我往外走,到大门口时,又看到一个男的拿一个粗木头杠子往院里走。我走出大门看到警车,停在桥头口的位置,我也到了桥头,我看到申某1的车和驾校的车都被砸了,有很多人在围观看。第一次看到警车,在警车去之前院里没有发生任何纠纷。(4)证人王某2证言:2013年5月3日晚上8点多,陈建军给我打电话在哪,我说在医院照顾我表叔杨清顺,我问他啥事,他说没事,那天晚上我们一直电话联系,没见过面。5月3日从下午1点多到晚上11点多都在中医院照顾我表叔杨清顺,还有我表婶在。(5)证人王某1证言:当天晚上我去亚通物流院内挖土方,有几十个人挡着没干成,后来警察来了,我就开车(豫R×××**)出了院子,我把车停在路东头的路边就去吃饭了。我回来后开到警车停在路东头,旁边还停了两辆越野车,两辆车都有损坏,听旁边的人说刚才有人把这两辆车砸了,我一看活干不成就走了。活是张某叫我干的,他是榆树庄东组的队长,我和他也没签合同,只是口头说的。他说让我先干着,详细情况也没说。张某说让我来挖土,收地。他是4月29日开始让我干的,当时开工时就有人阻拦着不让干活。他说土地是组里的地,原租户不走,组里打官司也胜诉,他们还没走,挡着工地不让干活。平常遇见阻拦都是张国超负责解决的。5月3日晚上,我带了殷从许、李斌、马帮续一起去的工地,一是让他们在工地干活,另外因为一直有人挡工地,我害怕出事,喊他们来帮忙招呼。后来我一人开车出来,每见他们,吃完饭我回到桥头,殷从许给我打电话说工地打架了,活干不成了,他就和马邦续先走了,李斌没见着。我开车出来时殷从许、马邦续坐我车一起出来的,停好后他们下了车,没别的人,车钥匙一直在我身上,车门也锁好了。这辆车的钥匙就我一个人有。当天晚上我去工地的时候没拿管制刀具。跟我一块坐车去的三天个人都没带管制刀具。当时张某让我去挖土、收地。张某给我说让我去那院里先挖个沟,把里面的商户赶走,把地收回来。我问张某出了问题谁负责,张某说出了问题由他们组里解决。张某还给我说组里以后有活还让我干。5月2日晚院子里商户是我让去剪的监控,是李斌带两个娃(具体是谁我没注意)去剪的。当时我看到院里驾校那里有监控,我让李宾到院子里看看还有没有其他监控,如果有就全部把它剪掉。之所以让去剪监控是因为4月29日白天李宾砸院子大门的锁被里面商户的监控拍到,派出所的来处理了,我在院里施工怕以后再出事被里面的监控拍到,再被派出所的人来找干活的事。5月2日晚上我施工时,组里张某和队委的人都在,5月3日晚上组里负责人没有人在现场。5月3日下午张某让我先停停。我说车都找好了,跟海纳公司也交待好了,况且2日晚上已经出了几车土,3日晚上就想继续干。张某当时没吭声就把电话挂了。晚上我就带着人到工地准备干活。我以前不认识陈建军。4月29日开工那天白天,陈建军带着一群年轻娃在现场。当时有个女的拦着不让干,陈建军跟我说你别管,只管干。陈建军在现场招呼。那拦着不让干的女的走后,我看陈建军怪恶,应该是管事的,我就记下了陈建军的电话。5月3日晚上陈建军也在现场。当天晚上我到现场施工被几十个人拦着没干成,我开车出来,把车停在便道东头南侧垃圾池旁边。当警车第一次出警离开后,我站在建设路与车站路交叉口西边桥头看到陈建军,当时他身边围了一群年轻娃。他们一群人从桥头往院子方向走。我在路边想看看陈建军怎么处理这事。这时我看到一辆车从院里出来,那群人去拿砖头砸。我看到这情况,我就沿着桥往东走。没一会儿,我看到警车过来,我就回到桥头转了一圈,看我车(豫R×××**)堵在里面出不来,我就沿着车站路打车朝南走了。当时我只看到那群人有人手里拿砖头,还拿没拿别的东西我没注意,他们戴没戴手套我没注意。今年三四月份宝刚和我联系说榆树庄有点土方活,经宝刚介绍我认识了榆树庄的队长张某,谈活时宝刚也在场,张某说队里有点地,租出去收不回来,让我找个挖机把路断了,让商户离开,把地收回来。具体多少钱张某和宝刚说亏不着我。7、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申某1陈述:五一期间我到外地玩,我妹给我打电话说亚通物流那个院让张某找挖掘机给挖的不成样了,让我赶快回去。5月3日上午10点左右,我到现场看了一下,问问情况,晚上6点多,我又到现场,我妹怕我有危险,不让我管了,把我拦在门口值班室内。晚上8点多,从外面进来汽车,还进来很多人,我在屋里边看不清楚,我就报警,那些人就往外走。那些人离开后,警察就走了,我妹继续给我吵,不让我管,到9点多,不知道谁说外边有人拿刀要进来,我妹催我赶紧走,我发动车往外走到门口,看到院内驾校老板的车(豫R×××**)停在院内,稍等了一下,驾校老板的车往前走了,在便道里,一群人拿着刀、棍乱砸车,我也开车跟着往外走,我看到从路边停着一辆银灰色轿车又下来三四个人,他们拿着砍刀,往驾校老板的车上砍,那个车跑的快,冲了过去。这时我也开车到跟前,我怕撞着人了,车减了一下速,有人喊:“这就是申某1,别让他跑了,整死他”,有人朝我的车上砍,我赶紧加速冲出去,后边一直有人追着砍,一直追到建设路上。我后来看监控,发现领头砍车的是一个叫陈建军的,我认识陈建军是通过张某认识一个小魏和陈建军,后来我们一起吃饭,所以能认出他。(2)被害人王某3陈述证实5月3日晚上8点17分驾校负责人崔东升给我打电话说驾校门口挖个坑让我过去看看。当时,我在科海宾馆和王龙、周付星在一起。接到电话后,我们三个一起开车(豫R×××**)去车站路与建设路交叉口西北角驾校。到地方后,看到没什么,我们就开车回来,走到路中间我看到很多人。我给老板崔东升打电话说大门口有很多人,老板说你先回去,我们就开车走,走到路口大约10多个人拦着不让走,路口南侧靠墙边还停着一辆银灰色大众轿车(车牌后面是091)从车上下来三四个人拿着刀、棍子开始砸我的车,砸完我车后他们就向后面院里跑去,他们人走后,我开着车向前开了几米,警察来了。8、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陈建军供述:今年4月29日,王某1找的钩机,进工地开始挖土方,王某1对我说,开始挖的时候可能会有人来挡,这个损失算他的。从4月29日到5月3日,中间挖过一次。5月3日这天,白天没有挖。大概晚上8点左右,王某1给我打电话,在工地准备挖土方,来好多娃们挡着不让挖,让我过去,我就给王某2和蒋红海打电话,让他们和我一起去。然后,我开着我的豫R×××**黑色福特轿车,来到白河加油站,接上王某2和蒋红海,一起到工地。我把车停在建设路红星美凯龙后面的道里,然后我们三人一起穿过建设路,往工地去,走到到往工地的路口,看到路口聚有好多人,我就站在旁边,我看到王某1也在,不一会儿,就有人开始给聚齐的人分白手套,接着有人拿着钢管和长刀给聚集的年轻人分,有人递给我一根钢管,我看到蒋红海和王某2手里也是钢管,拿到东西后,我们就戴上白手套,拿着钢管,一群人就顺着往工地里走。这时,有两辆车从工地上顺着小道就往外开,开的很快,这一群往路边一躲,就开始拿着钢管、长刀,还有人从地上捡起砖头就开始往车上砸,因为第一辆车开的快,我就往路边躲,等第二辆车开过来时,我抡起钢管往车上砸,但没砸住,这两辆车开着跑出去了。我们一群人就往工地跑,工地上没见人,我们就往回跑,跑到一半,我接到王某1的电话说门口有警察,我们又往工地里跑,一直跑到工地的最里面,这一群人把手里的钢管和刀都放在工地的院墙外,我的钢管也扔到院墙外了,白手套顺手扔到工地了,然后我们就从工地后面跑了。我们砸的谁的车我不知道,是深色的越野车。也没人让我们砸,当时因为我们挖土方,对方不让挖,我们是要去吓唬他们,没想到,这两辆车跑的快,我们想着就是对方的车,都不约而同的开始砸车了。5月3日晚我在家看电视,王某1用手机给我手机打电话说工地挖土有一群人阻挡让我过去看看,后来我就和蒋红海、王某2打电话让他们在白河加油站等我,然后我开车(豫R×××**)接上蒋红海、王某2到工地地蒋红海和王某2他俩各自拿了一根钢管,后来车冲过来,乱的很,他们砸没砸车我不知道。5月3日砸车现场的监控录像有我,跑在最前边,手里拿钢管,穿浅色短袖的体型较胖的就是我。从监控录像中蒋红海、王某2吗的录像有些模糊,认不出来。(2)被告人蒋天龙供述:当天晚上7点多我在长江路啤酒厂附近吃饭,遇上陈建军开车出去,他问我有事没事,没事的话他的工地上有点事让我一块过去,我说中,吃完饭就过去。我问他工地在哪,他说在建设路铁路涵洞桥北边的一个院里。我吃完饭后,就一个人打的去了,到建设路与车站路交叉口西边桥上下了车,到工地里门口,没见陈建军人,我就又回到建设路桥上站着等,过了一会儿我看到陈建军和三四个娃们从南边横穿过建设路到了路北边。我就从桥上也过去了,过了一会有两娃报了个鱼皮袋从建设路南边过来,鱼皮袋打开后,陈建军从里面拿了根钢管,我跟着拿了把刀,其他娃们也都从里面那钢管、木棒、砍刀等家伙。然后有人喊往里进,陈建军在前面带着,我们一群十五六个娃们就跟着往里进,这时从西边有两辆车朝我们开过来,车速很快,我们边闪边拿手中的家伙朝车上砍、砸。还有人拾砖头朝车上砸。那两辆车冲出去后,有的娃们在后边追砍,陈建军喊着说“别追了,都过来。”然后陈建军就带着我们往院里去,到院内看看没有人,我们走到后院。这时不知道谁喊了声“警察来了”我们就把手中的家伙扔到了院墙外面,后来有人发现院墙有个小门,我们就从小门跑到了院外面。当时有十五六个娃们,我就认识陈建军。我不知道是谁喊去的,当时鱼皮袋里面有两三把刀、几根钢管和木棍。当时没人说让我们拿家伙,我看到陈建军拿家伙了,我也跟着拿了把刀。当时那两辆车车速很快冲过来,我们就用刀、钢管、木棍砸车,第一辆车冲出来我闪到一边没砍上,第二辆车冲过来,我扬着刀碰到车身左侧了。砸车时没人喊话让砸车。第一辆车没记清啥车,第二辆车是一辆起亚越野车。我们所持的家伙有两年轻娃抱过来的,我不认识。完事后家伙都扔到了院墙外面。陈建军和我说好像有人在他工地上找事,拿家伙是为了吓呼找事的人。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军、蒋天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建军、蒋天龙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陈建军辩护人提出的此案应定性为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陈建军无视社会公共秩序,为显示威风伙同他人统一戴白手套手持凶器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建军系受他人之约的参加者,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天龙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所具有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建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4年1月6日止。) 被告人蒋天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梅振焕审判员:邢莉审判员:杜帅

书记员:杨玉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