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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柯某甲、柯某乙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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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寻衅滋事文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某甲,男,汉族,1987年3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海康县,中专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因本案于2013年8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柯某乙,男,汉族,1986年9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海康县,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因本案于2013年8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飞腾),男,汉族,1992年9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因本案于2013年8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李飞龙),男,汉族,1991年3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因本案于2013年8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丙(曾用名:李明猛),男,汉族,1989年2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因本案于2013年8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丁,男,汉族,1988年7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因本案于2013年8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梁某甲,男,汉族,1986年10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因本案于2013年8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1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梁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梁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日,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分局拱北口岸派出所与口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保安联合整治非法拉客人员。当晚19时许,公安民警在口岸广场的电梯抓获非法拉客人员柯某丁,途中被告人柯某甲、李某乙、柯某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几名非法拉客人员想抢回柯某丁未果后,被告人柯某甲、李某乙、柯某丙等人在岐关车站附近将口岸广场保安李某庚殴打至轻伤,并将保安姜某、骆某打伤(经鉴定,未达轻伤)。当晚19时10分许,被告人柯某甲以柯某丁被民警殴打,纠集了被告人柯某乙、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乙、被告人李某丙、被告人李某丁、被告人梁某甲等非法拉客人员聚集于附近停车场后,赶到拱北口岸派出所接警大厅要求将柯某丁送到医院救治。期间,被告人柯某甲等人在接警大厅大吵大闹,并下跪造势,被告人柯某乙多次拍打接警台并跳上去谩骂警察,多人还冲进办公区域要求放人,严重扰乱了派出所正常办公秩序。后在柯某丁送医院检查后,上述人员撤离派出所。当晚19时55分许,被告人柯某甲以柯某丁是被口岸广场保安打伤为由提议去带口岸广场保安到派出所评理,后本案七名被告人及一众非法拉客人员在拱北口岸地下商场控制参与整治行动的保安梁某乙,在梁某乙被押往派出所评理的途中,被保安高某等人拦住,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并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保安高某、丁某乙、甘某、李某己、封某、赵某等人被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梁某甲随意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高某、丁某乙、甘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害人李某己、赵某、封某所受损伤未达轻伤。另查明,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因本案于2013年8月8日被抓获,被告人李某丁、梁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8月7日被抓获。2013年12月10日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梁某甲与被害人李某庚、高某、丁某乙、封某、赵某、姜某、李某己、骆某达成和解协议,由七名被告人的家属共赔偿八名被害人人民币五万元,八名被害人对七名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害人李某庚、高某、丁某乙、封某、赵某、李某己、骆某、姜某、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柯某丙、唐某、王某、柯某丁、柯某戊、吴某、韩某、莫某、柯某己、郭某甲、于战士、梁某乙、苏某、陈某甲、李某戊、郭某乙、陈某乙、吕某、丁某甲、吴美玉的证言,事情经过说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客户资料及通话记录,常住人口信息,证明,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梁某甲在公共场所闹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经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梁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梁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均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各被告人共同参与寻衅滋事,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柯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梁某甲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酌情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柯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4年6月7日止)。二、被告人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4年4月7日止)。三、被告人柯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四、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五、被告人李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第三、四、五项判决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均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4年2月7日止)。六、被告人李某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七、被告人梁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第六、七项判决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均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4年2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香港审判员:徐娟人民陪审员:黄用好

书记员:朱睿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