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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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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寻衅滋事文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2011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故意损毁财物行为于2013年7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因本案于2013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18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斌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来到本市香洲区拱北粤海东路仁恒滨海中心门口路边,为寻求刺激,故意将一块鸡蛋大小的石头砸向途经该处马路的一辆粤C×××**号牌2路公交车,致该车前挡风玻璃破裂。后被告人张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粤C×××**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更换前挡风玻璃一块价值人民币2790元,更换的人工及辅材费价值人民币1200元。另查明,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事由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2013年7月25日被告人张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代表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委托书,处警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现场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寻求刺激,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张某因本案毁损公私财物的行为被行政拘留的期限应当从本案刑罚期限中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3年11月15日止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娟

书记员:朱睿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