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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邓义、张贤保、周怀章寻衅滋事罪刑事裁定书653

(2013)深中法刑一终字第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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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寻衅滋事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自报),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自报),男。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某、张某某、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深龙法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邓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邓某、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永鹰审判员:武文芳代理审判员:李生荣

书记员:李月娥(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