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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兵兵犯寻衅滋事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汶刑初字第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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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寻衅滋事文书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汶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兵兵,男,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汶上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汶上县看守所。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以汶检刑诉(2013)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兵兵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天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兵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方与被害人已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孔、张的证言;汶上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辩认笔录、照片以及被告人陈兵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兵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兵兵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陈兵兵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兵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13年10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高晓钟审判员:王丽萍审判员:赵方勇

书记员:孟凡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