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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徐某某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亳刑终字第00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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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寻衅滋事文书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7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汉族,农民。2011年12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次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6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3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同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辩护人邢三元,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段存付,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谯刑初字第0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徐某某不服,以其系从犯,原判量刑畸重及原判程序有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刑初字第026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超代理审判员:梅林代理审判员:罗炜

书记员:李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