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绰号小琴),女,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7月27日被华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安县看守所。
华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刑诉(2013)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阙丽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程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3年7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没收扣押在案打火机一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养华
书记员:肖俊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