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克强,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天子坡村。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3)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克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符晨辉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文美娟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艾梦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克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克强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高克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高克强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克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高克强的刑期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3年1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符晨辉
代理书记员:文美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