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龚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安法刑初字第30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容留他人吸毒文书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安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XX,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汉族。2013年7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安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3年7月25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8月16日被安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3)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X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龚XX的刑期自2013年7月25日至2014年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梅忠

代理书记员:刘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