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2007年1月31日因赌博被建德市公安局行
政拘留五日;2012年3月16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2月1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2月11日被建德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3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3)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婧及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政拘留五日;2012年3月16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2月1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2月11日被建德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3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3)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婧及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在其××本市×× 街道留星公寓3幢2单元304室的房间内,容留并与刘某一起吸食冰毒。2.2013年7月11日晚,被告人陈××在其××本市××街道留星公寓3幢2单元304室的房间内,容留李某、刘某吸食冰毒。案发后,被告人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自制“冰壶”一只、绿色吸管一根、锡纸一张、打火机一只,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据保全清单及证据保全照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人李某、刘某、曾某、廖某的证言,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平面图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吸毒成瘾认定书、告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4年1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自制“冰壶”一只、绿色吸管一根、锡纸一张、打火机一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世俊
书记员:周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