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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诉王蒙蒙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东刑初字第0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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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容留他人吸毒文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24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海县黄川镇。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3)第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院印庆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开的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严正兵

书记员:姜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