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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包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黄刑初字第1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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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容留他人吸毒文书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某。2000年1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处有期

徒刑五年。2013年7月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辩护人翁××。辩护人钱××。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100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包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本案容留吸毒的场所系私人住宅,并非公共场所,容留吸毒的人数、次数少,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被告人包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基本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酌情对被告人包某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包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14年2月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刘世界

代理书记员:季飞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