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大维。委托代理人:卜剑刚、顾婷婷。被告:无锡市富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建兰。
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富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15元,减半收取585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曹建强
书记员:曹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