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善华森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其。委托代理人:何寅良。被告:上海中颢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周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华森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颢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嘉善华森木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中颢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善华森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中颢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424元,减半收取5712元,保全费4570元,合计102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滕云
书记员:邹林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