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郭某1、郭某2等与刘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夏民初字第23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

原告郭某1,男,现年54岁,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原告郭某2,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被告刘某1,男,现年55岁,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被告牛某,女,现年55岁,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被告刘某2,女,现年23岁,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委托代理人王英峰,河南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1、郭某2与被告刘某1、牛翠华、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梅

书记员:欧阳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