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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某与吕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2)南法民初字第2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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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委托代理人胡绪田,男,194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吕某某,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吕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代理人胡绪田、被告吕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05年原、被告之间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2006年8月11日生育一子吕某甲,2010年8月11日双方登记结婚。现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婚姻是无效的,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婚姻无效。

被告吕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是在结婚的时候其并不知道和原告李某某系亲戚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的父亲石某乙(已故)与被告吕某某的母亲石某丙系同母异父的姐弟关系。2005年原、被告之间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2006年8月11日生育一子吕某甲,2010年8月11日双方登记结婚。现原告认为其与被告间系无效婚姻。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婚姻无效。另查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有价证劵等。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的陈述、重庆市公安局南彭派出所及重庆市巴南区某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因其双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相关规定,故原告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李某某与吕某某婚姻关系无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李某某承担(已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王烁

书记员:余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