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43)

(2013)丛民初字第3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被告郭某。委托代理人王爱博,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元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书艳

书记员:沈庆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