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被告郭某。委托代理人王爱博,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元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书艳
书记员:沈庆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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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被告郭某。委托代理人王爱博,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元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书艳
书记员:沈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