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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孙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丛刑初字第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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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无业。1977年因流氓、诈骗被强制劳动两年,1999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因涉嫌诈骗被上网追逃,于2013年4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机关抓获,后移交邯郸市公安机关。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冀丛检刑诉(2013)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利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辩称其没有诈骗。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2012年1月份间,被告人孙某某通过世纪佳缘网认识被害人孙某某后,谎称是天津市司法局副局长,先后以天津市司法局局长到安阳玩小姐时被抓要交罚款、把天津滨海新区68.2亩地给孙某某注册公司需要运作费、能把天津宝坻区北里自沽村2000亩农田变成工业用地需交订金、能承揽天津市武清区翠金湖别墅工程需交保证金为由,骗取孙某某人民币共计137.5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孙某某陈述,2011年4月份,通过世纪佳缘征婚网站认识孙某某,孙某某自称是天津市司法局副局长,主抓监狱三产。后,孙某某以天津市司法局局长在安阳洗浴中心玩小姐被抓要交罚款为由,骗取其7.5万元现金;以能把天津市滨海新区68.2亩地给其注册公司需要运作费为由,骗取其20万元;以能把天津宝坻区北里自沽村2000亩农田变成工业用地需交订金为由,骗取其60万元;以能承揽天津市武清区翠金湖别墅工程需交保证金为由,骗取其50万元。经辨认,孙某某指认孙某某是骗其钱的人。2、李某某证,孙某某带其到天津滨海新区看地,并介绍其认识天津市司法局的孙局,孙局让其看了天津市司法局的工作牌,其见滨海新区这块地是一片废墟,不同意投资。后孙局又把其带到天津宝坻的一块地方,让其建光伏电厂,其见是农耕地,就说农耕地变成工业用地很难。孙局说和天津市长黄兴国关系不错,在天津没有他办不成的事,并让其把建厂押金打到一个账户上,其不同意。听说孙某某被天津的人骗了。经辨认,李某某指认孙某某是其所讲的孙局。3、武某(孙某某的司机)证,通过世纪佳缘网,孙某某认识孙某某,听孙某某说孙某某是天津市司法局副局长。后听孙某某说孙某某以注册公司为由要了20万元、以占地为由要了60万元、以别墅工程为由要了50万元、以孙某某领导在安阳嫖娼被抓为由要了7.5万元。经辨认,武某准确指认出孙某某。4、闫某某证,孙某某说天津市司法局副局长介绍了天津市翠金湖别墅工程,需要50万元。孙某某介绍其认识孙某某,说是天津市司法局副局长,孙某某还拿出一个天津市司法局的工作证晃了晃,孙某某介绍了天津翠金湖别墅工程,并说孙某某已经拿出50万元工程进场费。后多次问孙某某工程的事,孙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孙某某给其说除这50万元外,孙某某以各种理由还骗了她大几十万元。经辨认,闫某某准确指认出孙某某。5、郑某某证,2012年春节前,孙某某带其到滨海新区看地,经孙某某介绍认识孙某某,说是天津市司法局副局长,见到孙某某的胸前挂着一个天津市司法局的工作牌,孙某某说他管监狱三产。春节后,孙某某来邯郸,孙某某去银行给孙某某转款回来告诉我,她给孙某某转了49万元,还给孙某某1万元现金。6、孙某某甲(孙某某之子)证,其和孙某某一起到天津东站送孙某某二姐,没有看到孙某某给孙某某二姐东西。7、杜某某证,2009年通过表妹苏红认识的孙某某,他俩在搞对象,孙某某说他是天津市司法局的副局长,其把天津滨海新区瀚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些复印件放在姑姑家。孙某某说要帮其卖瀚康公司在开发区的68.2亩地,并带着孙某某等人找到其。其没有给过孙某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没给过孙某某委托书。该块土地现在还没有卖出去。翠金湖别墅工程是其北京朋友与香港合作的工程,其没有让孙某某给该工程找过建筑队。8、霍某(天津宝坻区北里自沽村村长)证,2011年孙某某带着人找到其,说要买村里2000亩地建发电厂,其说村里的地都是农田,变不了性。孙某某说认识天津市市长黄兴国的弟弟,他可以把土地变性。孙某某想签2000亩地使用合同,其不同意,后孙某某再也没来过。9、孙某某向孙某某提供的内容为天津瀚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坐落在滨海新区(开发区西区),占地面积为68.2亩,现转批天津滨海开发区丽凯制衣有限公司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证明,经侦查人员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实,该份证明为虚假证明。天津市司法局政治部证明,该局没有孙某某此人。10、孙某某所写借条、银行凭证、银行明细单、孙某某购买宝马轿车的相关手续复制件等书证均在卷佐证。11、被告人孙某某供述,通过世纪佳缘网认识孙某某,其在网上登记的是国家公务员,其以买天津滨海新区68.2亩地、承揽武清区别墅工程的土建项目、把天津宝坻区的一块农用地变成工业用地建发电厂等事由收孙某某钱的情节,及其用孙某某给的钱购买宝马车、其借过孙某某7.5万元、其伪造天津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证明信等情节,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相吻合。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所提其没有诈骗的意见,经查,当庭查明的被害人孙某某陈述、证人李某某、闫某某、郑某某、杜某某等人证言及相关书证互相印证,证实孙某某假冒天津市司法局副局长,以注册公司、买地、承包工程等事由,骗取孙某某钱财的事实属实,该辩解意见,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26年4月26日止)。二、违法所得137.5万元,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牛学英代理审判员:赵华人民陪审员:靳小哲

书记员:豆新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