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陈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2013)丛刑初字第7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别名陈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彭培田,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冀丛检刑诉(2012)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利斌、白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陈某辩称,没有诈骗陆某乙、王某乙;其辩护人提出,指控陈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陈某自称叫陈某、董某,是河北省公安厅某处处长,先后以能帮助被害人陆某乙甲,需要请客送礼为由多次骗取陆某乙人民币29万元;以能安排工作,需要送礼为由骗取陆某乙人民币28万元;以能帮助陆某乙侦破厂子被盗案,需要给领导送礼为由,骗取陆某乙人民币20万元;以能帮助陆某乙承揽生产反光标牌工程,需要给领导送礼、购买设备、放置景观石为由,骗取陆某乙人民币107万余元。陈某还借陆某乙17万元,后经催要,共还给某某25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陆某乙陈述,2008年,其通过石家庄市工商局的张某某认识的陈某,当时他自称叫董某,是河北省公安厅的处长,陈某多次来邯郸都开着警车、穿警服。2009年至2010年期间,陈某先后以能帮助其打赢官司,能安排工作,能帮助其侦破厂子被盗案,能帮助其承揽生产反光标牌工程,需要给领导送礼、购买设备、放置景观石等事由,共骗取其180万余元。陈某还写借条,借过其17万元,经催要,陈某及其儿子陈某共还给其25万元。2、李某某证明,2009年5、6月份,通过陆某乙认识陈大平,陈某自称是省公安厅的处长,穿警服,警服上有警号。一起吃饭时,听陈大平说过给某某女儿办进公安机关上班的事,其曾给陈大平9万元,让陈给其妻子办转警的事,其妻子经查公安网,发现省公安厅没有叫陈某或董某的人,经催要,2011年6月份,陈某的儿子和一个姓赵的人将钱全部退还。听陆某乙讲过陈大平骗她钱的事。3、赵某某证明,陈某自称是省公安厅的处长,见陈某开警车、穿警服。陈某称能帮陆某乙甲、能让陆某乙的女儿邰英英进公安上班、能让陆某乙的厂子被盗案早日侦破、能让陆某乙办标志牌厂,多次向陆某乙要钱,见陆某乙多次给陈某东西,其感觉是钱。4、张某某证明,通过刘某某认识董大平,自称是省公安厅的,其介绍董某和陆某乙认识,陈某说在省公安厅叫董某,现改名叫陈某。陈某通过其向陆某乙借款7万元,并写了借条。陈某给某某讲他儿媳妇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在陆某乙的官司上,陈某没有帮忙,陆某乙说陈大平要10万元给领导送礼,陈某说算是他借的,其让陈某写了借条。其和陈某、陆某乙等人一起吃饭时,陈某说有7个法警指标,能转法警。2010年下半年,陆某乙和王某乙到石家庄找到其,说陈某骗了他们的钱,让其帮忙找陈某,但没找到。5、张某某甲证明,通过陆某乙介绍认识陈某,说是河北省公安厅的处长,陈某说有生产汽车反光标牌及交通标志牌的项目,陆某乙从其处借过15万元,说是给陈某买景观石的钱。陆某乙曾说景观石两块50万元,买设备、代理费、办执照等费用花了有50多万元。6、焦某证明,陆某乙曾带着一个叫陈某,自称是河北省公安厅的处长的人到其公司,想租赁其公司的厂房建标牌厂。7、孟某证明,通过陆某乙认识陈某,说是河北省公安厅的领导,见陈某穿警服、戴着警衔、警号,陈某说能安排人进公安、进铁路等部门。其知道陆某乙先后因为给孩子安排工作、打官司、开标牌厂等,给陈大平有100多万元,王某乙给了陈大平有30多万元。8、李某某、来某所证通过陆某乙认识陈某,陈某自称是河北省公安厅处长的情节与陆某乙等人证言基本一致。李某某并证,听陆某乙说过,想通过陈某承揽高速公路的反光标牌的生产权。9、洪某证明,陈某自称是河北省公安厅处长的情节与陆某乙等人证言基本一致。并证,其帮陆某乙夫妇处理经济官司的事,据其所知,在打官司的事上,陈某没有帮上忙。一次和陈大平吃饭前,陆某乙丈夫邰某让其看着包,说里面是给陈某办事的钱。10、袁某证明,其将蓄能发光,反光标志牌专利产品授权给河北昊蓝环保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和刘某某签合同时,经刘某某介绍认识的董某,刘某某说董是河北省公安厅的人,和刘某某签完合同后,董某也签了个名,刘某某给了10万元转让费,但后来资金不到位,合同失效了。其的这项专利产品的使用权推广或授权与董某没有任何关系,从来没有授权给董某,即使他代表昊蓝公司,也无权在邯郸建厂。傅某所证和刘某某签合同的情节与袁某证言基本一致。袁某、傅某与刘某某所签转让专利使用权意向书在卷佐证。11、刘某某证明,河北昊蓝环保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其注册成立的,法人代表和股东都是其。通过一个姓张的认识的陈某,说是省公安厅的,一会儿又说自己姓董,说要和其合作,其和袁某、傅某签授权生产协议时,陈某非要在合同上签名,签的是董某。陈大平没有在昊蓝公司担任职务、也不是公司的人。12、陈某(陈某之子)证明,还陆某乙和李某某款的情节与陆某乙、李某某证言基本一致。1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法律事务所证明,经查询我局专利电子审批系统,专利号00105909.2(蓄能发光、反光标志牌)发明人为袁某、傅某、张某某。14、河北省公安厅政治部证明,省公安厅没有设置保密处这一机构,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民警中没有董某或陈某、陈某其人。15、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教处证明,我系统无张某某此人。首钢总公司组织人事部证明,首钢总公司2010年至2011年期间没有姓袁的董事长。16、陆某乙给陈某汇款31000元凭证、陈某借陆某乙17万元的书证、及陈某还陆某乙25万元的书证、河北昊蓝环保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等证据均在卷佐证。17、陆某乙、李某某、赵某某对陈某的辨认笔录亦在卷佐证。18、被告人陈某供述,通过张某某认识陆某乙。曾开着赵某某的警车带着张某某到邯郸。其在北京和袁某、傅某春昌签了合同,负责在河北生产反光标牌,其曾让陆某乙建其公司的分厂。(二)2010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谎称是河北省公安厅的处长,认识首钢的袁董事长,以能帮助被害人王某乙给首钢上钝化剂为由,骗取王某乙15万元现金及肾宝、烟酒等物。后又称其儿子在省检察院工作,以能帮王某乙的朋友取保候审,需要给领导送礼为由骗取王某乙现金23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10年4月份,通过陆某乙认识董某,董某多次到邯郸都穿警服、开着警车,董某说是河北省公安厅的处长,后又说是河北省公安厅保密处处长,和首钢的袁董事长是党校同学。其想往首钢上钝化剂,董某说要15万元、20盒肾宝,其和陆某乙在邯郸宾馆给了董某15万元、20盒肾宝、两条黄鹤楼烟,一瓶价值840元的永不分离酒。过了几天,刘某某的亲戚在保定市受贿,被保定市检察院处理,因刘某某在国外,让其帮忙。董某说他儿子在河北省检察院,能办取保候审,其分两次分别在藁城董某办公室和邯郸宾馆,共给了董某23万元现金,其中陆某乙给垫了5万元。董某不让去保定,其就把刘某某亲戚的电话给了董某大平。后联系不上董某,经多方打听,得知董某的真实名字叫陈某。经辨认,王某乙指认陈某是骗其38万元的人。陆某乙所证陈某说和首钢袁董事长是同学,能往首钢上钝化剂,需要送礼,收取王某乙15万元现金和肾宝、烟酒等物,及陈某以能给王某乙的亲戚办取保候审,收取王某乙23万元现金,其中其垫了5万元等情节与王某乙证言基本一致。2、赵某某证明,其开车带着陆某乙和王某乙到石家庄市藁城陈某的公司,在陈某办公室,听见陆某乙、王某乙说,有一个亲戚因受贿被保定市检察院抓起来了,陈某有没有关系将人弄出来。其见给陈某一些钱,多少不知道。陈某说帮忙问问。第二天,陈某到邯郸,其开车带着陆某乙、王某乙到邯郸宾馆大厅,王某乙、陆某乙给陈某一个包,其知道是钱,但不知道多少。3、王某乙(保定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现已退休)证明,赵某某带着3、4个人找到其,说有个朋友在长城公司任职,因受贿被保定市检察院逮捕,让其帮忙打听一下情况。其没有要过钱、也没人给过其钱。4、被告人陈某供述,刘某某通过陆某乙找到其,说有个亲戚在长城汽车厂,因受贿被告,让其帮忙,其通过赵某某找到王某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合法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所提没有诈骗陆某乙、王某乙及其辩护人所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被害人陆某乙、王某乙及证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互相印证,证实陈某虚构事实,骗取陆某乙、王某乙钱财的事实属实,该辩解、辩护意见没有相关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又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2025年6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陆秀珍人民币1761000元、退赔被害人王润生人民币38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牛学英审判员:鞠志强人民陪审员:范建芝

书记员:靳小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