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2008年3月24日因犯诈骗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2006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2009年3月6日因病被邯山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2012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7月25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冀丛检刑诉(2012)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利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刘某辩称其只收过刘某5000元,没收过庄某的钱。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份,被告人刘某在网上与被害人刘某认识,刘某自称叫王千喜,是邯郸市政法委办公室的副主任,以能帮助刘某调动工作为名先后骗取刘某现金71000元。2011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以能帮助被害人庄某对其离婚判决进行申诉和改判为名,先后骗取庄某现金168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刘某陈述,2012年1月23日£¬ÔÚÍøÉÏÈÏʶһ¸ö×ԳƽÐÍõǧϲÊǺªµ¦ÊÐÕþ·¨Î¯°ì¹«ÊÒ¸±Ö÷ÈεÄÄÐ×Ó£¬ËµÄܸøÆäµ÷¶¯¹¤×÷¡£¼¸Ììºó£¬Íõǧϲ˵ȥÕÒÊ¡ÈË´ó°ì¹«ÊÒ¸±Ö÷ÈÎÍõÖ÷ÈθøÆä°ìÊ£¬ÒªÇëÍõÖ÷ÈγԷ¹£¬ÈÃÆäËÍÈ¥3000元。又过了几天,王千喜让其到石家庄,在一个饭店见到一名50岁左右的女子,王千喜说是王主任,王千喜让其不要多说话。王主任说可以给其办理,但需要费用。后王千喜说要30000元给王主任,其在金山宾馆门口给了他30000元。又过了几天,王千喜说给其办大专毕业证,给其要了3000元。2012年3月13日ǰºó£¬Íõǧϲ´òµç»°ËµÆäÄêÁä´óÁË£¬²»ÊǸձÏÒµµÄ´óѧÉú£¬ÒªÊǸձÏÒµµÄ´óѧÉúµÄ»°£¬Õâ30000元就给办了,但是其现在年龄大了,要是不拿的话,这30000元也拿不回了,让其再拿30000元。当天其又在金山宾馆门口给王千喜30000元。3月20日£¬Íõǧϲ´òµç»°ËµÍõÖ÷ÈÎÒªÇëÌú·µ³Î¯»áµÄ³Ô·¹£¬Òª5000元,其和妹妹到金山宾馆门口给了王千喜,其当时看他的工作证上写的是河北广播电视台王全喜。后其叔叔得知王千喜叫刘某,根本不是在邯郸市政法委工作。经辨认,刘某确认王千喜就是刘某。2、庄某陈述,因对离婚案判决不服,想申诉,通过刘某认识了王全喜,王说能办,让法制报社的王主任找一下高级法院副院长能改判。2012年1月11日ÍõȫϲÈÃÆä°ÑÅоöÊéÔ¼þºÍÉêËß²ÄÁÏË͵½Ê¯¼Òׯ£¬´øÉÏ2000元和一条玉溪烟。其将2000元和一条玉溪烟给了王全喜,2月15日£¬Íõȫϲ˵ËûÇëÊ¡¸ßÔºµÄÈ˳Է¹£¬¸øÆäÒªÁË1400元。后王全喜说办手续需要省高院副院长签字,需要6000元费用,3月11日ÆäºÍ½ã½ãÔÚ½ðɽ±ö¹Ý¸øÁËËû6000元,另外要了500元费用。4月14日£¬Íõȫϲ˵Çë·¨¹Ù³Ô·¹ÓÖҪȥ600元。4月29日£¬Íõȫϲ˵ΪÕâÊÂËûÇëÈ˼һ¨ÁË1800元,给其要了1800元。5月21日£¬Íõȫϲ˵¸ß¼¶·¨ÔºÏÂÀ´È˵÷²é´ËÊ£¬Ëµ¸øÈ˼Ò3000元,让他们摆平此事,其再给了他3000元。5月31日Íõȫϲ˵Ëû¼ÒÓÐʼ±ÓýèÆä1500元,后事没有办成,人也找不到,打听得知他叫刘某,不叫王全喜。经庄某辨认,庄某确认王全喜即是刘某。庄某日记记载了给刘某财物的时间、数量。3、刘某证明,其姐刘某说她请人帮忙找工作,已经给了60000多元,还要5000元给帮忙找工作的人,其和姐姐凑了5000元,一起到金山宾馆门口,其姐姐将5000元给了一名男子。经辨认,刘某确认在金山宾馆门口与刘某见面的男子是刘某。4、李某证明,侄女刘某对其说:邯郸市政法委一个叫王千喜的主任给她调动工作,已经给王千喜66000元,马上就要上班了,其到政法委打听,没有叫王千喜的人。后刘某说王千喜找不到了,其通过段某见到王千喜,段某说他叫刘某。刘某说别管他姓王还是姓刘,只要他把事情办成就行。又过了一段时间其看刘某不像能办成的样子,就找到段某调解,刘某说给刘某退60000元,段某从刘某处拿了一个峰峰矿区的房产证,说是把房子先给刘某。后经打听房产证是假的。5、段某证明,在金山宾馆李连山问刘某拿了刘某多少钱,刘某说分几次给了71000元,刘某保证半个月能上班。李连山问他姓刘还是姓王,刘某说别管他姓王还是姓刘,给其找到工作就行。过了几天,李连山对其说:这个人不保险,问他要钱吧。其找到刘某让他退钱,刘某也同意,他说给石家庄王主任4万元,王主任同意退3万,他退25000元,一个月之内退钱。一个月后,他说王主任的钱没有退回来,他没有钱,他在峰峰有一套房子,拿他的房产证作抵押。其拿房产证给了李某,李某让人问了一下,这房产证假的。6、赵某证明,刘某找工作从其处借了7000元。7、赵某证明,刘某办工作从其处借了10000元。8、裴某证明,刘某调工作从其处借了15000元。9、刘某证明,刘某调工作从其处借了10000元。10、侯某证明,刘某说他拿了刘某6万元,给了省法制日报社的王主任。11、庄某证明与庄某陈述相一致。经庄某辨认,庄某确认刘某即是王全喜。12、刘某证明,其介绍庄某姐弟在金山宾馆和刘某见了面。一次与庄某姐弟在金山宾馆门口饭店与刘某一起吃饭,刘某说他请人吃饭花了一千多或两千多,庄某给了刘某。后庄某姐姐说庄某给刘某花了万儿八千了。13、王某证明,庄某与一名自称是邯郸市委的叫王全喜的人来法院说他们对判决有意见,要到省高院申诉。当时留了他们电话,后通知庄某不到,打王全喜电话打通了,就让他通知庄某赶紧履行判决,没有三次传唤庄某不到要罚庄某的款,王全喜找了后才不罚款这回事。经辨认,王某确认刘某就是王全喜。14、邯郸市政法委证明该单位没有叫王千喜或王全喜的人。15、经刘某对嫌疑人照片辨认,刘某确认刘某所称王主任的女人是王陶英。河北省法制报社及省人大常委会人事教育处证明,该单位没有叫王陶英的人。16、邯郸市峰峰矿区房地产产权监理处证明,邯郸房权证峰峰矿区字第**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17、被告人刘某供述,在网上认识刘某,其自称叫王千喜,在邯郸市政法委工作。刘说想调到铁路上去,问其能不能办,其说有个熟人在石家庄,是个主任、是个记者,问她能不能办。后其和刘某到石家庄,在饭店与河北省法制报社的王主任见了面。其从刘某那里拿了5000元跑路费,后刘某怀疑其办不了她工作的事,刘某叔叔找其退刘某的钱,其就将峰峰义井镇于从河的房产证给了段某;其给庄某在复兴区法院执行庭找一个姓王的男子,是因为要罚庄某1万元要不就拘留他,其找人说了说,没有罚他钱,也没有拘留他。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陈述被刘某骗取钱财的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刘某诈骗事实属实,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在因病保外就医期满后脱管,再次进行诈骗犯罪,应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9日起至2025年6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违法所得,退还受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丁向东审判员:赵华人民陪审员:豆新丽
书记员:靳小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