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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赵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丛刑初字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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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周永刚,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冀丛检刑诉(20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赃物被追回,被害人表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丁向东

书记员:李红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