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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白鹏君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村民委员会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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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白鹏君。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跟成,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白鹏君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村民委员会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153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8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62元、本案执行费1114元。执行过程中,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3)咸秦民初字第01530号民事调解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66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轶材审判员:杨养荣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书记员:朱振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