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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农灿西与被执行人潘永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平执字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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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农灿西。被执行人潘永强。

申请执行人农灿西与被执行人潘永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百中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平果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2)平执字第68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方华审判员:黄学成代理审判员:黄晓

书记员:屈秀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