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农灿西。被执行人潘永强。
申请执行人农灿西与被执行人潘永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百中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平果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2)平执字第68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方华审判员:黄学成代理审判员:黄晓
书记员:屈秀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