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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外运河南公司与朱晓伟、连云港国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25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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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外运河南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东州,总经理。被执行人朱晓伟。被执行人连云港国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法定代表人朱晓伟,董事长。

中国外运河南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国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朱晓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晓伟位于连云港市连云区X、位于连云港市连云区X、位于连云港市连云区**房产,现被执行人连云港国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朱晓伟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前述房产已无继续查封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晓伟位于连云港市连云区X、、位于连云港市连云区X、位于连云港市连云区**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郭剑锋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