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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2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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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主任。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赵瑞。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40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确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2013年9月7日前一次性支付14万元到原告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指定的账户。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银行存款1438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安永

书记员:张军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