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嵇寅。申请执行人刘改成。申请执行人张宗海。申请执行人桓致远。申请执行人王复翔。被执行人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代表人崔生旺,总经理。被执行人崔生旺。
嵇寅、刘改成、张宗海、桓致远、王复翔分别诉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崔生旺委托合同纠纷五案,本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166、167、161、162、163号民事调解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2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崔生旺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一套。现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继续查封前述房产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崔生旺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关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