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强。被执行人:潍坊日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强与被执行人潍坊日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刘强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1)潍城商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伟川审判员:马骏审判员:于寿吉
书记员:姜剑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