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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佟世会与周铁民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涪执字第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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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佟世会,男,汉族,生于1963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周铁民,男,汉族,生于1966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佟世会申请执行(2010)涪民初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已执行6683.59元,余款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红英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