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珙县邮政局,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西街南一段**。被执行人李晓琴。
珙县人民法院(2012)宜珙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523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晓琴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珙县人民法院(2012)宜珙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秦孟驰
书记员:唐仕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