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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季艳花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金东刑初字第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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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妨害公务文书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某,女,1964年9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3)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包双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季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卢炳奎

书记员:赵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