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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候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温鹿刑初字第1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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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妨害公务文书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候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同年6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鹿检刑诉(2013)第1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刚于同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年9月16日一并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害人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10月6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11月13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刚申请撤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候某辩称,当时协警突然出现,其受惊吓才踩油门,撞伤协警,其不是故意的。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候某驾驶赣C×××**二轮摩托,经过本区瓯江三桥出口与望江西路匝道处,因违反交通规则被协助民警设卡检查的协警徐某示意靠边停车,被告人候某驾车再三躲避,并在靠近徐某时加速冲卡,迎面撞上上前阻拦的徐某并将其带离数米后停车,至徐某左腿受伤。经鉴定,徐某左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行手术治疗,现左侧小腿遗有8处缝合创累计长33cm,评定为轻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交警一大队三中队的协警。2013年6月19日下午,其在交警翁某、陈某、王某的带领下,在鹿城区望江西路三桥匝道处设卡检查时。当时,他们身穿警服,外着反光背心,用五个反光隔离柱将双车道变成单车道,其还戴着头盔。下午四时许,当其看到赣C×××**二轮摩托于车违法安装雨伞,其遂举手示意让摩托车侧边停靠,但该车驾驶员左右躲避,行至其前方五、六米处时,加大油门向其左侧冲来,企图冲卡,其躲避不及,被撞到左脚。后得知驾驶员叫候某。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交警一大队三中队民警。2013年6月19日,其和交警翁某、陈某及协警徐某根据中队布置的任务,佩戴装备在鹿城区望江西路三桥匝道处设卡检查。设卡点很明显,将双车道变成单车道,且在该路段的中央。下午四时许,其看到一辆赣C×××**二轮摩托在徐某指示靠边停车时左右躲避,试图逃跑,当车行至徐某前方六、七米处时,其听到加大油门的声音,随后,徐某的左脚掌被摩托车压住,左腿被摩托车的左侧保险杠撞上,徐某抓住摩托车的挡伞杆,摩托车还前行了五米后停下,其和同事先后赶到将驾驶员制服在地。经查,该驾驶员是候某。3、证人翁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交警一大队三中队民警。2013年6月19日,其和交警王某、陈某及协警徐某根据中队布置的任务,在鹿城区瓯江三桥出口和望江西路匝道处设卡检查。下午四时许,其在为一辆闯禁的货车开罚单,听到加大油门的声音,紧接着撞击声以及徐某“啊”的尖叫声,立即抬头望去,看见徐某趴在一辆摩托车上,被摩托车往前顶,这时,民警陈某朝出事方向跑去,其也跑去和陈某、王某把驾驶员带到警车上。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交警一大队三中队民警。2013年6月19日,其和交警王某、翁某及协警徐某在望江西路匝道中央设卡检查。当时翁某在开罚单,徐某在示意一辆摩托车停车,王某上前收驾驶证,紧接着,一辆赣C×××**二轮摩托从坡上下来,发现设卡,有减速的迹象,徐某挥手示意靠边停车,这时,摩托车就走S形,然后突然听到加大油门的声音,摩托车向前冲,徐某的左脚掌被摩托车压住,徐某本能的抓住摩托车的挡伞杆,被摩托车顶至五米左右后,摩托车才停下,当时,其还听见徐某“啊”的嘶叫声。后其立即跑过去和王某一起将驾驶员抓获。5、证人代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19日16时左右,其驾驶CKY795二轮摩托经过望江西路三桥匝道口,被设卡协警拦下,其将车靠边接受处理,协警又转身去拦其它违章的车子,处理过程中,其看见一辆二轮摩托车撞向协警,接着摩托车侧翻在地,几个警察就上去处理了。6、车辆信息、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扣押单据、现场照片、温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归案情况说明。7、温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保安人员录用审批表、聘用合同、保安调取通知单,证明协警的身份。8、车辆技术鉴定书,证明肇事车辆制动完好。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徐某的伤势程度。10、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事故发生情况。11、驾驶证,证明被告人驾驶资格及身份。12、事故经过、情况说明,证明事故发生情况。1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因妨害公务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14、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被当场抓获归案。15、被告人候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供认2013年6月19日16时左右,其从三桥下来,没有看见交警设卡,当其发现协警示意停车检查时,仅距离五、六米了,其就刹车,但没有刹死,想乘机逃走,协警过来拦车,其就避开往右躲,协警就往右拦,其往左躲,协警又往左拦,结果其就不小心撞上了协警,其就把车刹死停下来。现场交警穿警服、戴白色警帽,外穿黄色反光背心,协警穿协警制服,戴白色头盔,外穿黄色反光背心。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侯定郎辩称因受惊吓导致踩油门撞上协警的辩解意见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其他证人证言相互印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公诉人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当庭推翻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应认定为坦白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与本案案情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候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十日。即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4年6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亚兰人民陪审员:黄和平人民陪审员:王锡全

书记员:李怀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