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
9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3)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慧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5日起至2014年2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钱欢
书记员:周雯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