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2008年9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路钟林。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乔杰。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秦明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齐章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师帅。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冀丛检刑诉(2012)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路钟林、乔杰、秦明星、齐章龙、师帅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利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路钟林、乔杰、秦明星、齐章龙、师帅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8月16日1时许,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分局联纺东派出所民警任某某带领巡防队员范某某、房某某、徐某某在中华北大街夜宴门口处理警情,准备将违法嫌疑人吕文明带回派出所时,遭到被告人刘某、路钟林、秦明星、乔杰、齐章龙、师帅的阻挠、拉扯和殴打,被告人刘某跳起来坐在出警民警任某某抓着吕文明的胳膊上,企图让任某某松手放掉吕文明,还叫嚣谁追就砍谁。民警任某某身上、手上多处被抓伤(经鉴定属轻微伤),巡防队员范某某制服被撕坏,并使违法嫌疑人吕文明脱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路钟林、秦明星、乔杰、齐章龙、师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某、房某某、范某某、任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董某某、程某甲、程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路钟林、乔杰、秦明星、齐章龙、师帅以暴力手段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经查,七被告人庭审中均能自认其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杰、秦明星、齐章龙、师帅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三年之内又进行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13年2月15日止)。二、被告人路钟林犯妨害公务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三、被告人乔杰犯妨害公务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四、被告人秦明星犯妨害公务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五、被告人齐章龙犯妨害公务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六、被告人师帅犯妨害公务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均在接到判决生效后第二日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鞠志强审判员:牛学英人民陪审员:豆新丽
书记员:靳小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