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广君,曾用名谢广仓,男。2013年3月27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谢广业,男。2013年3月27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庆林检刑诉字(201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广君、谢广业犯失火罪,于201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明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广君、谢广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广君、谢广业在镇原县孟坝镇王拐沟放羊时,谢广业拾来干柴,谢广君用随身携带的铝制打火机点燃干柴取暖时,引起王拐沟林地火灾。后经村民扑救,火灾于当日下午5点多被扑灭。经庆阳市森林公安局聘请有关人员鉴定,过火林地面积69亩(4.6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37亩(2.467公顷),荒山及其它无立木宜林地32亩(2公顷),共烧毁苗木约2634株。火灾林地属镇原县孟坝镇王湾村集体所有。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李某甲、李某已、李某丙等人的证人证言,证明失火经过;(2)《关于镇原县孟坝镇王湾行政村王拐沟林地失火案现场情况勘验的鉴定意见》,证明过火林地面积69亩,其中有林地面积2.467公顷(37亩),荒山及其它无立木宜林地32亩;(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起火的经过和原因;(4)被告人谢广君、谢广业的供述,所供犯罪事实与其它证据证明的事实相吻合。上述证据经过法庭质证、认证,能够相互印证,且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广君、谢广业在点火取暖时,不慎引起火灾。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失火罪罪名成立。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谢广君、谢广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过火林地树木未造成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广君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谢广业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罗晓燕
书记员:云晓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