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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李爱琴犯失火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3)庆林刑初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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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失火文书

公诉机关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爱琴,女,因涉嫌失火罪于2012年4月5日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3月18日变为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院认为,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因本案证据不足,需补充证据为由,决定撤回公诉李爱琴失火一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罗晓燕

书记员:云晓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