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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全震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2013)鸠执字第00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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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全震,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系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荆山安置小区工程项目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全震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鸠行非审字第0003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德文审判员:周光保代理审判员:陶呈成

书记员:夏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