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传玉,局长。被执行人张广仓。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2)处罚字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拆除非法建筑物275平方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2)处罚字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邱继伟审判员:刘伟审判员:刘纪录
书记员:徐龙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