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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3

赵明忠、王瑞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3)汴行终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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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明忠,男,汉族,1945年6月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瑞华,女,汉族,1947年10月1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龙亭区建设局。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第三人李健,男,汉族,1951年7月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上诉人赵明忠、王瑞华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3)龙行立字第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原告赵明忠、王瑞华与本案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一审裁定对赵明忠、王瑞华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3)龙行立字第01号行政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姬凯审判员:葛冀鲁审判员:苏芳

书记员:樊利双(兼)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