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明忠,男,汉族,1945年6月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瑞华,女,汉族,1947年10月1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龙亭区建设局。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第三人李健,男,汉族,1951年7月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上诉人赵明忠、王瑞华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3)龙行立字第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原告赵明忠、王瑞华与本案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一审裁定对赵明忠、王瑞华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3)龙行立字第01号行政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姬凯审判员:葛冀鲁审判员:苏芳
书记员:樊利双(兼)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