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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郭健宝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3)鸠执字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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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郭健宝,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了芜市建罚决字(2012)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郭健宝银行存款143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