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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忠信与吴明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镇执字第00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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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忠信,男。被执行人吴明军,男。

申请执行人陈忠信与被执行人吴明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2011)镇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吴明军不服上诉至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1)汉中民终字第00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第三条确定:“由上诉人吴明军返还被上诉人陈忠信承包的镇巴县观音镇大市川村方家榜杉树湾路坎上的土地(除吴明军已经修建房屋无法返还的187.76平方米外)”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吴明军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返还土地的义务,权利人陈忠信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3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吴明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明军限期履行返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陈忠信和被执行人吴明军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忠信遂具书向本院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对自己的请求权作出处分,申请执行人陈忠信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汉中民终字第0060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条,关于:“由上诉人吴明军返还被上诉人陈忠信承包的镇巴县观音镇大市川村方家榜杉树湾路坎上的土地(除吴明军已经修建房屋无法返还的187.76平方米外)”的执行。执行申请费300元,被执行人吴明军自愿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辉审判员:王运清审判员:陈丽平

书记员:张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