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淑侠,女,1935年5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帽珥冢村委会。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帽珥冢村第一村民小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淑侠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帽珥冢村委会、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帽珥冢村第一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张淑侠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西民二终字第01691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1415元。执行中,本院已将案款执行回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张淑侠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西民二终字第0169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