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淑英,女,1975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孙成(孙长江),男,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孙立阳(洋),男,1989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
刘淑英诉孙成、孙立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十日作出了(2013)双双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二被执行人共同返还申请执行人应分承包土地12亩(东至杨永生,西至孙成,南至道,北至道)。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诉争土地返还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双民初第55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铁铮
书记员:闫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