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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某与杨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13)定法执字第00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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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文书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杨某。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02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土地承包费176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本金176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立军审判员:孙海宏审判员:白小林

书记员:董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