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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侯胜花、翟鹏、翟志慧与秦小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涞民初字第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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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文书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侯胜花,女,住涞源县。原告翟鹏,男,住涞源县。原告翟志慧,女,住涞源县。被告秦小六,男,住涞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胜花、翟鹏、翟志慧诉被告秦小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侯胜花、翟鹏、翟志慧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胜花、翟鹏、翟志慧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胜花、翟鹏、翟志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玉来

书记员:李海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