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胜花,女,住涞源县。原告翟鹏,男,住涞源县。原告翟志慧,女,住涞源县。被告秦小六,男,住涞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胜花、翟鹏、翟志慧诉被告秦小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侯胜花、翟鹏、翟志慧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胜花、翟鹏、翟志慧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胜花、翟鹏、翟志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玉来
书记员:李海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