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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元国与李建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承民初字第1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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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文书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元国。被告李建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国与被告李建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元国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元国撤回对被告李建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李元国负担。

审判员:郝立明

书记员:邴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