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正财,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被执行人福州亿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陈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泉丰劳仲案(2013)199-203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州亿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福州亿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曾毓群执行员温泉飞执行员梁超毅
书记员:庄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