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四川新力恒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中信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2013)一中执字第592-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四川新力恒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正街**办公室第****。法定代表人何进,总经理。被执行人中信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法定代表人王永增,董事长。

四川新力恒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中信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3)京仲裁字第0064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信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二百二十二万四千二百二十八元三角一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信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执行费人民币二万四千六百四十二元。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信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员栗俊海

书记员:樊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